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QiTa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权限划分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的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行使内容 |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正 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进货渠道、销售情况、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设施设备、农药经营规章制度和建立台账、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 (四)其他。 延续经营范围为农药(代码为1)的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应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和设区市农业部门签署意见。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根据《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由申请者向所在地设区市农业部门申请,所在地设区市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