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 法律 | (农企发〔2010〕2号) | 第四条 | (农企发〔2010〕2号) |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通过自我创建,达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的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一)示范县申报程序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3.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