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种,扶持独家生产、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推进中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提升中药制造现代化、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中药材的采集、储藏、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饮片生产基地建设。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挖掘和提高樟树帮、建昌帮等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规划,将江西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乡村特色产业规划,加强江西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按照规定给予种植养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当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中药配送等配套平台的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管。围绕中国药都樟树的振兴发展,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店现代化管理,增加中医咨询、售后服务等功能,支持药店设立中药专柜,增加中药品种并逐步提高所占比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分区域、分品种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