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0601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32MB1G20577M400013100300014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于都县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于都县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股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32MB1G20577M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自然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设立变更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InternetZWFWGateway,ZiZhuZhongDuan,PianYiFuWuDian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n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n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无限期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7项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