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02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32MB1G20577M4000120202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于都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股(一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32MB1G20577M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于都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会事务股“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大道301号(贡江大道与银坑路交叉路口)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会事务股“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 法定节假日(周末和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6215253
  • 咨询邮箱
    ydxzspjshg@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于都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监督股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大道301号(贡江大道与银坑路交叉路口)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监督股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 法定节假日(周末和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7766331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n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n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n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使内容 负责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n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三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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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结果样本
问题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人员条件?
答案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许可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即可,由企业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答案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问题非主要农作物如何办证?
答案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问题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设施设备条件?
答案《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问题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品种条件?
答案《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签订独家生产经营协议,无论该品种是否保护,均可认为符合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
问题两证合一后,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答案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相关材料,也可不提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答案《许可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