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人员条件? |
答案 |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许可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即可,由企业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问题 | 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
答案 | 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
问题 | 非主要农作物如何办证? |
答案 | 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
问题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设施设备条件? |
答案 | 《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
问题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品种条件? |
答案 | 《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签订独家生产经营协议,无论该品种是否保护,均可认为符合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 |
问题 | 两证合一后,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
答案 | 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相关材料,也可不提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问题 |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
答案 | 《许可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