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70910E01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32014699625W436070910E01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于都县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于都县公安局户政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32014699625W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8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内办结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于都县公安局户政科或各乡镇派出所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镇贡江大道301号行政审批局一楼公安局窗口或各乡镇派出所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7:30 周末和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17:30
  • 电话号码
    0797-6333942
  • 咨询邮箱
    ydxzfwzxjdg@163.co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于都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服务股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镇贡江大道30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大厅管理服务股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周末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6211689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户籍办理
权限划分 各派出所
行使内容 户口办理
审批结果类型
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对人义务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2〕161号)第三十二条:6周岁以上(含6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未满6周岁或已满6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GFT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22】18号)规范性文件赣公字【2022】18号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公安厅第四十八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凭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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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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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3结果样本
问题问:在申请表填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答:申请表中要有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