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3600E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32MB1512702L436203600E005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 责任处(科)室 参保征缴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MB1H317953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大道301号(四馆一中心一楼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的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6223343
  • 咨询邮箱
    ydxybjggy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于都分局行政办公室
  • 窗口地址
    于都县贡江镇红旗大道37号(农业银行办公楼内)三楼301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6222139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查看详情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旅游局、侨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民航局、外汇局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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