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 | 法律 | 国务院令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 | 第二十四条 | 国务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查看详情 |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23〕8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市公管委字〔2023〕8号 | 二、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在租房按年或按季提取基础上,增加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模式。 | 查看详情 |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6〕2号) | 法律 | 赣市公管委字〔2026〕2号 | 第五条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三)出境定居的;(四)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含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十二)其他住房消费的;(十三)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四)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