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300013102300003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专家评审 | 5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科
-
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科窗口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0797-8161331
-
咨询邮箱无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六楼政务服务监督科620室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
电话号码0797-8390946
-
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设立变更 |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省级审批: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除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品添加剂 | ||||||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