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1006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3000111003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流程优化,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审批科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8390939
  • 咨询邮箱
    smzjxzsp@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620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 电话号码
    0797-839094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审批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行使内容 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原证书正副本(每年年检合格)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
【不予批准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法律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政部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查看详情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法规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法律(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政部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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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政治面貌不是党员是填清白吗?
答案不是。填群众。
问题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或无职业人员的人事部门公章要不要盖?
答案不要
问题审查意见是不是盖章就可以?
答案不行。还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