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1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336013101600301 |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市场服务审批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n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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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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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科(7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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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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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16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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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spk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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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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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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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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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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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9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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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
| 行使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时间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