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三十四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 查看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第十四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 | 法律 |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改 | 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二十五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 查看详情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法律 | 国发〔2014〕5号 | 附件 第81、8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十六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订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8]42号) | 法规 | 赣府发[2018]42号 | 附件1 第32项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赋予赣州市。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十五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 体检报告。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或者JPG格式)。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十四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二十六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 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法规 | TSG Z6001-2019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