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3000119001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源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投资项目审批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勘察 | 农业事务审批科 | 1个工作日 | ||||
| 专家评审 | 农业事务审批科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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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投资项目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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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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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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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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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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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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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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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六楼政务服务监督科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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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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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9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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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水务气象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取水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一)在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n(二)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n(三)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n(四)水库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n(五)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或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年设计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40万立方米以下的;\n(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 ||||||
| 行使内容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不延续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印发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