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605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3000116055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投资项目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评估市环保评估机构评估15个工作日
公示投资项目审批科两次共1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三款: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三款: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科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 电话号码
    0797-8387266
  • 咨询邮箱
    tzxm8161379@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6楼620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 电话号码
    0797-839095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环保绿化;公共安全;公用事业;就业创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设立变更;交通出行;教育科研;海关口岸
审批结果名称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项目除外);\n二、除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之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n(一)能源:在市内主要河流(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及东江寻乌水、镇岗河、定南水(九曲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非跨设区市石油、天然气管线项目;\n(二)交通:非跨设区市的铁路建设项目;\n(三)医药化工: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化工:化工项目;\n(四)有色金属:选矿,独立尾矿库,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加工、稀土开采;\n(五)黑色金属:采选;\n(六)煤炭:煤炭开发;\n(七)盐矿开采及加工;\n(八)水利:水库项目; \n(九)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n(十)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涉及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n(十一)轻工纺织:废纸造纸、印染、酿造、毛皮制革;\n(十二)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n三、赣江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一级审批。\n四、省生态环境厅下放的电子线路板(报告书)项目。
行使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九条)
审批结果有效期 长期有效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应由市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4、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无)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无)(无)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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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单位名称应与公章全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立项或备案批复的项目名称一致;不能完全按照示范文本填写,要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