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6401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3360164015001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投资项目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767044965Q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投资项目审批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窗口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8161355
  • 咨询邮箱
    gzsspjnyswk@13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六楼政务服务监督科620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 电话号码
    0797-839094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农林牧渔
审批结果名称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不支持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使内容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结果有效期 1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材料齐全; 2.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施方案详尽; 3.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物种源来源清晰,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合法来源证明;   (三)目的和方案。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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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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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申请者所提交材料不齐全。 2、填写内容缺失。 3、申请者名称填写的不是全称,或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不一致,或封面与内页填写的名称不一致。 4、申请材料没有加盖公章。 5、所提供的电话为无效号码或不常用电话号码,导致长期联系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