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64015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3360164015001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投资项目审批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00767044965Q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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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投资项目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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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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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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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16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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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gzsspjnyswk@1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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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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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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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六楼政务服务监督科6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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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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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9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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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农林牧渔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不支持网办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行使内容 |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1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