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5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6000001465539053000154001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检验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600000146553905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专家评审 | 政策法规科 | 现场核查为8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 4)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 5)。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经过流程优化和材料精简,时限小于法定时限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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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气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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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2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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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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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8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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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jxsgzsfgg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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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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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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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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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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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7-839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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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水务气象 | |||
| 审批结果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不支持网办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
| 行使内容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无期限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