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第三百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无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第四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无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