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7150A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336071508G02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登记三科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永久有效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3个工作日(公告期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服务窗口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服务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0933
  • 咨询邮箱
    gzsbdcdj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办公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091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用事业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市、县 改革类型: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行使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确认,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确认时,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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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问: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2.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3.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