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1573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3362015732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登记二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国土和规划建设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通过小微企业名录库核实后,再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路与南康路交汇处赣州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12:00 下午:14:00 -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周日只提供受理服务,不算工作日)
  • 电话号码
    0797-8390933
  • 咨询邮箱
    gzsbdcdjysk@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路与南康路交汇处赣州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办公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12:00 下午:14:00 -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0912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三百八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规章国土资规〔2016〕6号13地役权登记国土资源部13.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章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八节第六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章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国务院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在哪里可以领取?
答案申请表可以在国土局官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