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15H3L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3362015HP9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登记二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MB150493X2
联办机构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涉及姓名、名称、坐落、门牌、共有性质等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60分钟内办结)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服务窗口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路与南康路交汇处赣州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服务窗口
  •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7-8390933
  • 咨询邮箱
    gzsbdcdj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 窗口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路与南康路交汇处赣州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办公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12:00 下午:14:00 -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0912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 共有性质变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4)海域使用权续期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 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 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 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章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章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规章国土资规〔2016〕6号9.2 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章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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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结果样本
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证件类型一栏,应当填写证件号码吗?
答案正确填写应当是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一类的证件类型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