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关于印发《赣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医保发〔2019〕5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市医保发〔2019〕5号 |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 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规定天数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 第十九条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查看详情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 法律 | 国务院令第765号 | 第二十条 | 国务院 |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查看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法律 | 主席令第35号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规范性文件 |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全文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文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