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714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7005535322265336071400500002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上级下放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7005535322265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公示 | 赣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 | 7个工作日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20天 | ||||
受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服务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权限划分 | 负责市本级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认定工作 | ||||||
行使内容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认定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即:除省本级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外,其他的认定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未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QiTa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