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0508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0146557538336010508300003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 师资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0146557538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参看当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计划安排时间。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体检、系统审核、证书印制、邮寄时间不纳入)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教师工作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南楼2010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1156
  • 咨询邮箱
    shijiaoke8391499@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办公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南楼1914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99149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服务主题分类 (个人)职业资格
审批结果名称 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县级负责县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行使内容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证书,且已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成功申报。 2.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3.户籍在赣州市辖区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4.持有赣州市辖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5.赣州市辖区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6.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赣州市辖区内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7.驻市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规范性文件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法律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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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上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答案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不予受理;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