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0508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0001465575383360105083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 师资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000146557538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参看当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计划安排时间。
受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体检、系统审核、证书印制、邮寄时间不纳入)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州市教育局师资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南楼2010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391156
  • 咨询邮箱
    shijiaoke8391499@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南楼1905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7-899149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服务主题分类 教育科研;证件办理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GJPT,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使内容 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其评审补充要求等规定的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证书,且已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成功申报。(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户籍在赣州市辖区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2.持有赣州市辖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3.赣州市辖区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赣州市辖区内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5.驻市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法律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十三条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查看详情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答案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不予受理;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