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实施编码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接收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
受理 | 受理人员初审企业办理人员提交材料是否合格 |
实人认证 | 企业任职人员以及委托人与进行实名认证,防止身份证被冒用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办理进程查询 | 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可以看到是否通过初审 |
办理结果 | 领取营业执照 |
送达方式 |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2.支持快递送达。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第二十二条 |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六十九条 |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第六条 |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第二十三条 |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八条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第七条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 |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 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第十四条 |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条 |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七十五条 |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第七条 |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 |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第九条 |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第十二条 |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第三条 |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无形式附件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否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无形式附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登记机关 | 1 | 1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住所使用证明。(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免于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无形式附件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否 |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 无形式附件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其他有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否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 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 341000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0797-8390939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 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 http://www.gz315.gov.cn/ganzhou/index.html |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 | 341000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8390946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 结果样本 |
问题 | 外籍投资者如何提交身份证明? |
答案 |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问题 | 身份证粘贴有什么要求? |
答案 | 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裁剪成原件大小,并左右分别贴于表格方框内,不出现任何遮挡现象。 |
问题 | 委托书申请人是谁? |
答案 | 公司名称 |
问题 | 什么情况需要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表格? |
答案 | 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中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的。 |
问题 | 申请书须填写哪些内容? |
答案 | 新设立企业需完整填写以下三部分内容①基本信息②变更内容③申请人声明。 |
问题 | 申请书由谁签署? |
答案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问题 | 什么情况需要提交《无产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 |
答案 |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的情况下,须提交无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