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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法人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局、县局,以及直辖市的分局、设区的市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局负责登记。
行使内容
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接收地址: 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40-46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并审核给予是否受理意见
实人认证受理后企业任职人员以及委托人与进行实名认证,防止身份证被冒用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办理进程查询可以拨打8390939电话咨询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凭开具的受理通知书来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支持快递送达。
到窗口次数1次。提交纸质材料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名称条款具体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 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司登记机关为市本级 2.公司无特殊情况如(公司冻结,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公司登记机关不为市本级 2.公司有特殊情况如(公司冻结,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来源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是否必备材料是否需要电子材料形式标准要求形式附件形式附件
A94BE10A24C941029B30438F829C372F《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10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Apply
868CCD0F81EB49F4A702FE0F3544F62C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申请人自备10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形式附件Apply
DA6E2DD72C424934ACF9D0A1133D3A1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申请人自备10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无形式附件Apply
A94F7C9FF01245F0A4C96D94FA954C41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10◆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免于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无形式附件Apply
E8E5DBD647364BF09965EE5E3C4DA094其他有关文件申请人自备01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无形式附件Apply
9FD968F171284BE5A6921DF6181A7FBE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人自备10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无形式附件Apply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审查要点
    biange1.依照企业类型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力。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窗口地址邮政编码工作时间电话号码信函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机构咨询网址政务微博网址电子邮箱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40-46号窗口341000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0797-8390939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一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三楼市场服务审批一科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窗口地址邮政编码工作时间电话号码信函投诉部门名称通讯地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34100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0797-8390946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监督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行政审批局二楼政务服务监督科203室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外籍投资者如何提交身份证明?
答案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问题申请书须填写哪些内容?
答案新设立企业需完整填写以下三部分内容①基本信息②变更内容③申请人声明。
问题什么情况需要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表格?
答案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中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的。
问题申请书由谁签署?
答案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题委托书申请人是谁?
答案公司名称
问题什么情况需要提交《无产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
答案申请人无法提供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的情况下,须提交无产权证明。
问题身份证粘贴有什么要求?
答案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裁剪成原件大小,并左右分别贴于表格方框内,不出现任何遮挡现象。
基本信息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办理流程图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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