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700014655569G300011600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协调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期限: |
企业项目投产前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科 接收地址: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环保局8楼803 【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科 接收地址: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环保局8楼803 【工作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
受理 | 1.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办事对象可通过办公电话(0797-86850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赣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8楼803室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支持快递送达。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 第四条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不予批准的条件】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7FB6D4ED52D247CC8B7F8DA5651E0ED2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原件应与排污许可申报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 格式文本
| Apply |
16AC3D9DC25F45F2939B4457853EAB01 | 自行监测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提交PDF格式电子扫描件和单位公章原件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93E5DA089C05422CBFF11C2819524B45 | 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原件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 格式文本
| Apply |
F0AE6BEB596248678BF455024E4076E4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3C169BA4294B4BA2B42E3C66489FEE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来源渠道说明  其他 | 0 | 1 | 是 | | 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和复印件。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n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审查要点
1.逐项审核提交的各项书面资料。\n2.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2室 | 341000 |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8685088 | 赣州市环保局综合协调科 |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3室 |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1室 | |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8685040 | | |
常见问题
问题 | 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
答案 | 1、承诺书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名需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且两张表签名需一致。2、排污许可申请表需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3、信息公开申请表反馈意见处理情况需填报真实情况,不能漏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