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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11360700014655569G30001160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名称: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科)室: 综合协调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期限: 企业项目投产前
受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使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和撤销
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科 接收地址: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环保局8楼803 【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科 接收地址: 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环保局8楼803 【工作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受理1.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办公电话(0797-86850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赣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8楼803室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支持快递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名称条款具体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不予批准的条件】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来源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是否必备材料是否需要电子材料形式标准要求形式附件形式附件
7FB6D4ED52D247CC8B7F8DA5651E0ED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0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原件应与排污许可申报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格式文本
Apply
16AC3D9DC25F45F2939B4457853EAB01自行监测方案申请人自备10提交PDF格式电子扫描件和单位公章原件无形式附件Apply
93E5DA089C05422CBFF11C2819524B45承诺书申请人自备10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原件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格式文本
Apply
F0AE6BEB596248678BF455024E4076E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10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无形式附件Apply
3C169BA4294B4BA2B42E3C66489FEE3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其他
01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和复印件。无形式附件Apply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n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审查要点
    1.逐项审核提交的各项书面资料。\n2.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窗口地址邮政编码工作时间电话号码信函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机构咨询网址政务微博网址电子邮箱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2室34100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0797-8685088赣州市环保局综合协调科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3室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窗口地址邮政编码工作时间电话号码信函投诉部门名称通讯地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贺兰山路8号801室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0797-8685040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1、承诺书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名需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且两张表签名需一致。2、排污许可申请表需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3、信息公开申请表反馈意见处理情况需填报真实情况,不能漏填。
基本信息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办理流程图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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